宋代为何会有乡约组织?是做什么的?有何影响?
宋代乡约组织是乡村士大夫缙绅阶层提倡、制定并付诸实施的,以儒家思想为指导、以士大夫礼仪标准为尺度,企图达到“敦教化,美风俗”的作用,目的是为了探索出更加适合宋代乡村社会发展的自治化组织。那么,宋代地方的乡约组织是做什么的?有何影响?
为何会有乡约组织
边疆战乱频繁,乡民不断探索自保措施。

赵宋王朝建立以来,与周边各民族政权矛盾尖锐,西北地区宋夏关系表现的尤为突出。就连宋神宗都发出“夏国自祖宗以来,为西方巨患,历八十年,朝廷倾天下之力,竭四方财用,以供馈铜,尚日夜瑞惴然,惟恐其盗边也”的感慨。
再加上神宗改变以往策略,对西夏由守转攻,主动发起一系列大规模攻势,企图收复河晚地区。这样频繁的战乱给宋王朝尤其是西北边境带来沉重的灾难,当时官方统一共识要“倾天下之力,竭四方财用,以供馈饱”但是,事实却与此大大相反,“朝廷调兵,军费多出于民,关内大扰”。
高额的军费开支并非来自全国“四方”,而是大多压在关内民众身上,这样的记载比比皆是。

频繁战争所带来的庞大军费开支基本上都是陕西地方承担,朝廷只起应急性救助。尤其是一些地方官吏为博得美名和功绩,往往增加赋税以弥补军费不足。沉重的经济负担使西北边境百姓生活安全缺乏保障,于是不得不寻求一系列自保措施。
而这种寻求自保措施又具有悠久历史,早在五代时期,契丹不断南下骚扰,北方沿河民众便“自备兵械,各随其乡,团结为社,以自保卫”气这种寻求自我保护的措施一直在北方具有深厚的思想根源。乡约组织的成立具有明显的自保性质,在经济上互助、军事上互保,正是对五代以来自保措施方式的改变和延续。
宋代对均田令的废止,对私人占用土地的广泛承认,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地主阶层拥有了实行乡约组织的经济基础。

宋代建国以来实行开放自由土地占有政策和垦荒政策,这样为官僚豪绅、富商巨贾兼并土地大大提供便利,而这些地主阶级“世业无穷,愈富而念愈不足”。
由此而导致兼并之风愈演愈烈,在全国兼并之风盛行影响下,拥有雄厚经济实力便成为其兴办乡约组织的经济基础。
再加上宋朝灾害频发,面对沉重的自然灾害,宋朝的治理虽“一本于仁厚,凡振贫恤患之意,视前代尤为切至”气但是,鉴于国力和财力等因素的影响朝廷组织救济的福射范围毕竟有限,并且在救济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向城市倾斜倾向,乡村逐渐变成社会救济死角。因此,乡村社会不断寻求自救方法,乡约组织便是最好的例证。

乡约组织的教化
宋代乡约组织教化功能内容丰富,方式多样,乡约组织教化内容主要有三类。 第一、以身作则,德化百姓。乡村社会往往存在着一批有志之士,他们德高望重且拥有雄厚经济实力,一言一行都会在乡村掀起轩然大波。作为乡村社会旗帜帜性人物,他们是乡村社会焦点所在,是乡村民众效仿榜样。乡约的制定者、实施者、管理者一般都属于这种人物,他们通过乡约来约束自我,以身作则,希望乡民纷纷效仿。
推行礼教,注重仪式。宋代士大夫强调“礼之为物大矣!用之于身,则动静有法而百行备焉;用之于家,则内外有别而九族睦焉;用之于乡,则长约有伦而俗化美焉……用之于天下,则诸侯顺服而纲纪正焉;岂直几席之上、户庭之间得之而不乱哉”。以“礼”为教是几千年中国文化的核心,甚至有学者将中国社会归结为“礼制社会”。

早在先秦时期,就提倡“凡治人之道,莫急于礼”“礼”历来备受封建统治者的推崇,乡村士大夫也不例外,纷纷为“礼”摇旗呐喊,企图建立“以礼为俗”的乡村社会。
乡约组织在实施教化功能中注重礼的作用,为使乡民更好地理解“礼经”,乡约将与百姓日常社会息息相关的礼仪具体化、简约化,便于乡民日常生活实践,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礼教推行效率。乡约在礼仪教化中突出注重仪式,其专门开辟出“乡仪”条阐述乡村礼仪。
潜移默化,移风易俗。移风易俗并非一朝一夕所成,要想真正改变一地风俗必须做好打“持久战”准备。只有在长期不断积累中,才能最终使一方风俗发生质的改变。乡村士大夫对这一点有深刻体会与认识,因此他们长久地致力于乡村社会教化之中,企图通过潜移默化形式使自己的家乡风俗焕然一新,成为举国典范。

他们致力于这一事业矢志不渝,并把其当做历史赋予的使命,与自身荣辱密切相关。乡约组织制定者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出发,把其作为一种新的教化组织形式,企图以此来贯彻儒家新思想——理学,规范乡民日常生活习惯,并做好长久实施的心理准备。
因此,乡约的教化并非疾风骤雨式,也并非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和具体内容,而是贯穿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,希望通过生活中点点滴滴的改变,潜移默化,最终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。
宋代继承了长期盛行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本政策,将农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。但是,宋代统治者实行“不易兼并”的政策,致使“富者田连吁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”贫富差距加剧。

宋代时贫富差距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,以致流民四处涌动,社会动荡不安。封建统治阶层出于自身统治利益出发,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以抑制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。
乡约组织的救济与调解
乡约组织总共有四大板块,救济占去了“患难相恤”整整一条,可谓“四分乡约有其一”,但这只能说明乡约组织实施者重视救济,而并不能过分夸大乡约救济功能的效果。限于主客观条件的影响,乡约的救济存在很多缺陷,具体表现在:首先,乡约组织救济具有条件性。乡约的救济总共提到七个方面:水火、盗贼、疾病、死丧、孤弱、诬枉、贫乏,但是这七个方面所涵盖的范围十分有限。

如农村中最需要救济的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幼中只有病、弱、幼,而对老、残无从提及,而纷争年度伤残人员较多,无从得到救济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群体的悲惨人生;并且乡约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耕种活动和农村重大集庆活动——婚嫁等没有任何形式的救助。另外,救济主体只是约内人,而非面向全体的成员。乡约救济的群体和力度有限,乡约主要是“约中人”,虽规定“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者,亦当救恤。事重,则率同约者共行之”
但对“非约中人”如何救济无任何规定,也无任何强制性,这样很容易流于形式,成为虚幻一枪。总之,乡约救济的条件性十分明显,由此也使其救济力度大大折扣。其次,乡约组织救济具有局限性。在宋代社会救济系统中,无论民间救济搞得如何有形有色,风声鹤起,从总体来说官方朝廷性救济仍是主流。

朝廷在乡村社会救济中所占比重不容忽视,毕竟其掌握着国家雄厚经济基础;乡村社会自救只是配角成分,其经济实力有限且实行范围局促,不易过分夸大。尤其是面对大灾荒时,官方救济的主角成分更不容撼动。乡村社会中的“自救”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作用重大,只是小范围内的局部影响。
乡约组织的救济理应属于乡村救济,其所起到的作用也微乎其微。当然,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乡约组织救助功能,毕竟在“约中”小范围内具有明显效果。但也不能过高估计乡约救济功能,其实施范围和救济力度都是非常有限的。乡约救济的力度有限,生怕触动法律。

与其他乡村自救措施并无实质不同,没有超出统治者的许可限度。正因如此,也大大减损了乡约的救济力度,使其摄手躁足,不敢突破,效益严重受损。